为什么说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发布日期:2013-10-09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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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职工的权益是在这种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实现的,并随着这种劳动关系的调整而发展变化。因此,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根本途径是通过参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去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去作用于对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保护、调动和发挥,去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去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由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和广大职工的意愿所决定的,维护是工会安身立命、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广大职工依法享有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这样的国体,决定了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也是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这样的国体,也决定了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核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企业工会作为企业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代表和维护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是其最基本职能。《条例》也规定企业工会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一书,该书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国工人出版社华东发行部负责本书的发行工作,需要者可与该部联系,咨询电话:0571-88801901)